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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一般人的直覺都是假釋出獄的人一定高於期滿出獄的人,結果卻是相反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犯罪為社會法律下的產物,也為社會結構及變遷下的必然結果,只是犯罪量的多寡,是否受到刑法改革、修正及刑事政策思潮所左右,值得吾人關注。特別是犯罪問題處理方面,在學理上經過犯罪學古典學派、實證學派及當代古典學派等刑事思潮的影響,從早期威嚇主義強調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社會防衛論觀點,到強調寬嚴並濟的刑罰等階理論,再到三振出局法的兩極化刑事政策,又過渡到以修復式司法作為加害者、被害者及社區三方協商處理犯罪問題,或透過立法(如臺灣於1996年通過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》)強調被害保護與補償,彌補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不公平的遭遇。
這些變化,無不影響各國刑事思潮的走向及刑事司法執行的理論依據。但此一刑事政策的變遷過程,是否能有效處理犯罪問題,有待實證統計資料之佐證。
犯罪人透過一套刑事司法體系的運作,從警察機關受理報案、偵查及移送檢察官起訴,法院法官審判,到發監執行,執行後的更生保護等等,無非是希望犯罪人從此改悔向善,復歸社會。
犯罪趨勢分析中雖存在明顯的老化減失(aging out)現象,但以十年為期的統計分析結果發現,犯罪人雖有因年齡增長而逐漸離開犯罪職場的趨勢,但犯罪人數並不因此減少,而是有許多新生代的犯罪者投入犯罪職場,產生穩定的「犯罪飽和原則及轉移現象」。
▲近十年台灣地區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人數變化情形。
以最近十年為例,2007年警察機關受理49萬件刑案,至2016年減至29萬件,減少近20萬件,被害人從29萬餘人減至19萬餘人;但犯罪嫌疑人始終維持在25萬人至27萬人之間,並沒有明顯減少,且2016年達到歷年高峰,原因何在值得關注。
此一現象可能與近年來詐欺犯罪、毒品犯罪及酒駕入罪(公共危險罪)等新興犯罪有關,但也可能是受刑人再犯率偏高因素。當我在講授犯罪學時,常問學生一個問題:受刑人假釋出獄的人多?還是期滿出獄的人多?一般人的直覺都是假釋出獄的人一定高於期滿出獄的人,結果卻是相反。
以2014年為例,期滿出獄者為24,055人,假釋出獄者為11,384人,期滿出獄者竟高出假釋出獄者兩倍之多。何以如此。答案很簡單,假釋出獄的前提是必須在監獄服滿一年以上,累進處遇達到一定標準。但台灣地區入監受刑人所判刑期未滿一年者,2014年新入監受刑人為23,784人,刑期在一年以上者為6,581人,短期自由刑(未滿一年)為長期刑(一年以上)的3.6倍。
▲台灣刑事司法處理刑事案件之漏斗效應分析(2014年)。
犯罪人一定要關在監獄嗎?如前所述,2014年有26萬犯罪嫌疑人,但因司法漏斗效應結果,真正發監執行的只剩3萬餘人。換言之,近九成犯罪嫌疑人不被定罪或送入監獄。雖然司法機關及矯正機構為使受刑人改悔向善,重新社會化,以適於社會生活,設置許多措施,如外役監、膳食制度、累進制度、假釋制度、縮短刑期、易服勞役,及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受刑人周間外出工作之制度(半監禁、週末監禁)等。矯正機構更提出目前許多監獄超收近19%,受刑人處遇標準不足、戒護人力與國外相較明顯偏低,希望增加等改善措施。
因此,懲罰威嚇的存在是規則得以實施的必要保障,在研究犯罪與刑罰時雖然不應全面否定一般預防的所有論點,但也不應完全肯定犯罪行為都是個人利害權?的理性結果。刑罰應以具有抑制犯罪行為為前提,所有犯罪與刑罰都是惡,它的本身都是損害,執行刑罰只是害上加害的同害刑罰(因不可能有相對應的善來證明其正當性)。如以威嚇為刑罰根據,如同對狗舉起手杖一樣,這是對人的尊嚴與自由的嚴重輕視。
刑罰應具有有效性、必要性、等比性與明確性,根據司法實踐結果發現,許多犯罪行為與應有刑度之間常存在著明顯的落差;且犯罪者從犯罪行為中獲得多少快樂或利益,法官並無法真正得知,才會發生罪輕刑重或罪重刑輕的判刑現象,更何況「罪刑相當」的概念本身便存在著矛盾性,因嚴重性與危害性有時難以衡量。
此外,獄政改革應何去何從?假釋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合理嗎?(如一小時的會議要審查近90件的假釋案,不到一分鐘要審查一件)短期自由刑是否有檢討及轉向必要,應是目前司法改革中迫切需要的課題。
參考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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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變化,無不影響各國刑事思潮的走向及刑事司法執行的理論依據。但此一刑事政策的變遷過程,是否能有效處理犯罪問題,有待實證統計資料之佐證。
犯罪人透過一套刑事司法體系的運作,從警察機關受理報案、偵查及移送檢察官起訴,法院法官審判,到發監執行,執行後的更生保護等等,無非是希望犯罪人從此改悔向善,復歸社會。
犯罪趨勢分析中雖存在明顯的老化減失(aging out)現象,但以十年為期的統計分析結果發現,犯罪人雖有因年齡增長而逐漸離開犯罪職場的趨勢,但犯罪人數並不因此減少,而是有許多新生代的犯罪者投入犯罪職場,產生穩定的「犯罪飽和原則及轉移現象」。
▲近十年台灣地區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人數變化情形。
以最近十年為例,2007年警察機關受理49萬件刑案,至2016年減至29萬件,減少近20萬件,被害人從29萬餘人減至19萬餘人;但犯罪嫌疑人始終維持在25萬人至27萬人之間,並沒有明顯減少,且2016年達到歷年高峰,原因何在值得關注。
此一現象可能與近年來詐欺犯罪、毒品犯罪及酒駕入罪(公共危險罪)等新興犯罪有關,但也可能是受刑人再犯率偏高因素。當我在講授犯罪學時,常問學生一個問題:受刑人假釋出獄的人多?還是期滿出獄的人多?一般人的直覺都是假釋出獄的人一定高於期滿出獄的人,結果卻是相反。
以2014年為例,期滿出獄者為24,055人,假釋出獄者為11,384人,期滿出獄者竟高出假釋出獄者兩倍之多。何以如此。答案很簡單,假釋出獄的前提是必須在監獄服滿一年以上,累進處遇達到一定標準。但台灣地區入監受刑人所判刑期未滿一年者,2014年新入監受刑人為23,784人,刑期在一年以上者為6,581人,短期自由刑(未滿一年)為長期刑(一年以上)的3.6倍。
▲台灣刑事司法處理刑事案件之漏斗效應分析(2014年)。
犯罪人一定要關在監獄嗎?如前所述,2014年有26萬犯罪嫌疑人,但因司法漏斗效應結果,真正發監執行的只剩3萬餘人。換言之,近九成犯罪嫌疑人不被定罪或送入監獄。雖然司法機關及矯正機構為使受刑人改悔向善,重新社會化,以適於社會生活,設置許多措施,如外役監、膳食制度、累進制度、假釋制度、縮短刑期、易服勞役,及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受刑人周間外出工作之制度(半監禁、週末監禁)等。矯正機構更提出目前許多監獄超收近19%,受刑人處遇標準不足、戒護人力與國外相較明顯偏低,希望增加等改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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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獄政改革應何去何從?假釋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合理嗎?(如一小時的會議要審查近90件的假釋案,不到一分鐘要審查一件)短期自由刑是否有檢討及轉向必要,應是目前司法改革中迫切需要的課題。
參考資料:
台灣地區及台北市近十年犯罪發生情形(2007~2016)
▲資料來源:警政統計重要考指標,台灣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室(2008~2017)。犯罪人口率係指年中每十萬人口與犯罪案件之比率。
台灣地區刑事司法耗損(犯罪漏斗效應)情形分析
▲資料來源:法務部統計處(2015)。2005~2009為裁判確定有罪人數,2010~2014為科刑人數。
台灣地區新入監及在監受刑人刑期分析
▲資料來源:法務部統計處(2006~201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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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張平吾,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,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兼主任、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、台灣法學研究會理事、台灣數位鑑識發展協會副理事長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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